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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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江西省林业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23
  

江西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1〕1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竹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促进我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竹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重点扶持竹资源培育、竹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竹产业创新发展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强化引导。省林业局将竹资源丰富、单位面积效益高、产业实力强的县(市、区)认定为项目发展县,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优先支持有关县(市、区)大力发展竹产业。

(二)分级管理,分类实施。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各层级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视项目情况,采取项目法或者评审法具体实施,提高项目管理针对性,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认定项目申报范围,严格项目的组织申报、绩效监测等管理,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

(一)资源培育项目

1、毛竹丰产林基地建设。对交通相对便利、资源基础较好、经营主体积极性较高的毛竹林,实施砍杂、竹蔸施肥、留笋养竹和号竹等技术,鼓励使用施肥、灌溉等培育措施,建设丰产竹林基地。

2、笋竹两用林或笋用林基地建设。对交通相对便利、灌溉水源充足、土层深厚、土壤肥沃、环境无污染的毛竹林,按照《毛竹笋早出培育技术规程》(DB36/T 1461-2021)规定,实施砍杂、施肥、灌溉、竹林结构调整(竹笋采挖、留笋养竹)和号竹等技术,鼓励使用竹林地覆盖、滴喷灌、测土配方、竹蔸施肥和竹腔施肥等先进经营技术,建设笋竹两用林或者笋用林基地。

3、新建雷竹笋用林。按照《红壤区雷竹笋用林造林技术规程》(DB36/T 1311-2020 )规定新建的雷竹笋用林。

(二)竹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以经营竹林为目的、宽度3米以上、路面泥石或者沙石、且通行顺畅的竹林经营道路。

(三)竹产业创新发展项目。对2年内新增投资的笋、竹加工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技术创新,智能化、绿色化、信息化等技术改造升级,或者市场拓展、品牌建设等有利于促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补助标准。毛竹丰产林基地建设补助300元/亩、笋竹两用林或者笋用林基地建设补助500元/亩、新建雷竹笋用林补助600元/亩;竹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1.2万元/公里;竹产业创新发展项目补助每项50万元或100万元。

第六条 项目补助原则。所有项目都实行先做后补,其中新建雷竹笋用林项目,只要符合要求应补尽补;其他项目择优补助,优先支持项目发展县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项目发展县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竹产业发展。近5年内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出台了竹产业扶持政策,县(市、区)财政安排了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二)竹产业发展实力较强。竹产业综合实力在所在设区市排名前三分之二以上,竹林单位面积产值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境内有省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以竹业为主营业务)、或者建立了竹产业科技园区的县(市、区)列为项目发展县。

(三)不存在重大负面涉林事件。两年内县(市、区)未发生重大以上的涉林违法违规案件或者负面舆情。

 第八条 申报竹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补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源培育项目。毛竹丰产林基地建设面积要求集中连片200亩以上,通过培育后林分立竹度180株/亩、各年龄立竹数量差异较小、立竹平均胸径9厘米以上;笋竹两用林或者笋用林基地建设要求面积达20亩以上,1-3年生立竹均达45株/亩、4年以上立竹15株/亩、立竹胸径8厘米以上;新建雷竹笋用林基地建设面积达10亩以上,交通便利、灌溉水源充足、无污染。同一地块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补助。

(二)竹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竹林经营道路按照生产需要建设,能与现有农村公路衔接,惠及竹林面积集中连片200亩以上,建设长度500米以上、宽度3米以上,排水要求合理。同一路段不得重复申报。

(三)竹产业创新发展项目。要求2年内有新增投资,在技术创新、改造升级、市场拓展、品牌建设等方面有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突破,有明确的实施措施和预期目标。同一创新事项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申报时间和流程。新建雷竹笋用林项目,每年9月底前,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以设区市为单位正式行文报省林业局。

毛竹丰产林基地建设、笋竹两用林或者笋用林基地建设、竹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竹产业创新发展等项目实行项目法管理,每年5月底前由项目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综合辖区内情况,统筹编制本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周期为2年,有明确的项目实施主体和年度实施计划,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核、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组织实施。每年9月底前,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统一编制项目补助方案,以设区市为单位汇总报省林业局(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林业局)。项目补助方案应按实施质量排序,详细描述项目实施情况,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省林业局于每年10月审核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县级职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质量和资金安全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设区市职责。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复核、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竹产业发展项目的实施,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职责。省林业局结合项目日常管理,做好项目审核认定,对重点主体开展调研,对信访问题进行核实。每年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绩效监测,主要对项目组织管理、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并将绩效监测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原则上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实施主体取消2年期限的申报资格,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取消2年期限的项目发展县资格。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归档,尽量上图入库,保留好项目实施的影像资料和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省林业局根据审核认定结果,按年度项目资金量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将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到各项目所在县(市、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挤占、套取项目资金,发现项目资金管理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8日印发的《江西省竹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林产字〔2016〕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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