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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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出台推进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浙江省林业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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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展竹产业是加快我省山区跨越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省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林改〔2020〕38号)和省政府领导关于竹产业发展的有关要求,完善竹产业经营和加工体系,强化竹产业发展的土地要素保障,加快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竹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科学布局竹产业加工链条

根据竹产业加工工艺流程和产业分工,各地要建立竹材分解点、初级加工小微园区、成品精深加工企业三级产业加工体系。根据当地竹林面积和加工能力,在竹林集中分布区,由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统筹布局竹材分解点,对毛竹原材进行收集堆放、切段、剖分、拉丝或竹笋剥壳等物理分解流程,竹材分解点不得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选址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危险区等,保证场地安全。布局建设相应的笋竹初级加工小微园区,配套完善的供热、供气、三废处置等基础设施,集中开展竹材初加工的蒸煮、烘干、碳化和染色、浸泡杀菌等工艺,期间所产生的废水废气由小微园区集中进行处理;推动建立初级加工产品与精深加工企业的“订单”机制,鼓励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竹材初级加工产品的资源流动互补。

二、强化竹产业用地保障

竹产业初级加工小微园区厂房设施按建设用地办理相应的征占用手续。省林业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指导各地优化竹产业初级加工小微园区布局,协调解决部分建设用地专用指标进行集中供地。对竹材堆放用地、晒场、贮存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办理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上述设施开展竹材、竹笋的物理分解流程

三、加大竹产业政策供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同意优先保障笋竹初级加工小微园区排污指标使用权,在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能耗等方面享受小微企业园政策,放宽“亩均论英雄”的考核要求;研究制定竹林流转补助政策,鼓励竹林经营权股份化流转,加快推进竹林经营向规模集约高效发展;积极争取省产业基金扶持竹产业发展,重点是大规模消耗竹材的精深加工企业和初级加工小微园区;鼓励各地扩大竹林抵押贷款和政策性保险覆盖面,推动规模化经营竹林开展竹材价格指数保险;大力推广应用绿色低碳循环的竹制品,鼓励和支持竹制品生产企业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商,入驻政采云平台。

四、开展抛荒竹林调查和清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日益严重的竹林抛荒问题,协调当地财政安排资金,摸清家底,组建竹林采伐的专业化社会服务队伍,集中力量清理抛荒竹林中的枯死、风倒和雪压竹材,消除森林消防等生态隐患。特别是通道沿线、城郊和村郊、重要景区和景点周边、生态脆弱地区、重点消防单位和其他重要区域的竹林,要落实专人专责,定时进行重点清理。抛荒竹林的清理纳入森林抚育计划。各地要积极推进毛竹林分类经营,对正常经营的竹林,可在充分挖掘竹林经济功能的基础上,提高竹林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培育建设一批竹林碳汇示范区;对立地条件较好的抛荒竹林,可根据实际情况改造为笋用林或发展林下经济,控制留竹密度,改善竹林质量,提高竹林经营的综合效益;对高山远山地区符合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抛荒竹林,根据省政府公益林建设布局,可申请界定为省级以上公益林,并实施生态化改造。

《推进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自2021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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